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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4:42 浏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5〕13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4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全省及各市的工程建设规模、施工图审查人员现状,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13〕9号)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图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依据《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经审查认定合格后的审查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
第十条  申请审查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西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
   (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专业注册人员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和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各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施工图审查人员的审查经历及业绩视同勘察设计经历及业绩)。
   (五)各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等复印件。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明。
   (七)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应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第十一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在本审查机构注册后的执业印章作为施工图审查人员开展业务的依据;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时提供审查人员的相应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因审查工作需要,建设单位委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机构名录中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送审与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鼓励有多个审查机构的城市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行业自律协商等方式实施送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勘察报告、计算书各一套和计算程序软件的名称及使用版本(审查合格后,提供全套施工图八套,勘察报告四套,计算书一套和计算程序软件的名称及使用版本)。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压低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承接任务。
   (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超执业范围盖章。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五)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七)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九)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自资料提供齐全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一)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相符。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合格。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的《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出具审查合格的正式施工图文件,其标题应注明审查机构名称及审查合格书编号,审查机构在全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使用,勘察设计单位对正式施工图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问题,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审查后,下列资料应当存档: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性文件及附件;
   (二)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原始审查记录;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
   (五)勘察、设计单位的计算书;
   (六)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
   (七)审查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施工图。
第二十四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五条  按照《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24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实施细则》(晋建设字〔2005〕416号)同时废止。在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出台前,有关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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